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工作,健全学位审核工作机制,提升学位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审核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士学位审核管理、学位材料审核及上报、学位证书颁发、学位档案建立等。
第三条 内蒙古开放大学成立学位审核委员会,统筹开展学位材料审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位审核及管理工作实行学习中心、分校、内蒙古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逐级审核,分级管理。最后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核通过后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1.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中心负责告知学生学士学位申请相关制度。学生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时,学习中心班主任要向学生讲清申请学位的条件,并密切关注学习过程中申请学位条件的各个环节,提醒学生及时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2.各分校、直属学院负责组织所辖学习中心学生进行学位申请;收集学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整理后报内蒙古开放大学,并将学生有关学位材料统一建档留存。
3.内蒙古开放大学负责学位材料复审并报国家开放大学,同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向各分校、直属学院发放。
4.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学位申请材料终审并颁发学生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士学位审核流程
第五条 在每学期毕业审核前,学习中心组织达到毕业年限、符合毕业条件和申请学位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各分校、直属学院统一向内蒙古开放大学报送申请学位名单。申请者学位英语成绩如不是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获取的,需要同时提交相关学士学位英语替换材料。
第六条 学习中心组织拟申请学位的学生开展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学生论文答辩成绩达80分及以上者,统设必修课程(不包括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课、通过免修免考获得成绩的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除学位英语成绩外,其它申请条件都符合要求的学生,由分校、直属学院统一向内蒙古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生学位申请材料。
第七条 内蒙古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对学位申请材料复审。
1.内蒙古开放大学对学习中心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查重初检(知网查重率原则上不超过30%)。
2.对查重初检通过的学位论文和其他申请材料按专业分类,分发至学位审核委员会开展相关专业学位论文格式和内容质量的复审、论文评审表等各类学位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核。
3.将学生名单及相应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内蒙古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审议。学位审核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关决议或决定须经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4.内蒙古开放大学学位审核委员会通过审议后,按照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办公室报送学位申请材料。
第八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在“一平台”教务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为学生提交毕业申请、学位申请;分校和直属学院在教务系统完成审批。
第九条 内蒙古开放大学在教务系统审批学生的毕业申请、学位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国家开放大学进行终审。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在教务系统终审并生成毕业审核结果,内蒙古开放大学教务处学籍科核查国家开放大学毕业审核结果,通知各分校、直属学院对满足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根据审核结果收集学生学位申请材料,由分校、直属学院统一报送内蒙古开放大学教务处。
申请学士学位材料的具体要求:
纸质材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评审表各两份、学位论文一份。
提交以上纸质材料的同时,分校或学习中心须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学生电子版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纸质版扫描为PDF格式文件)及内蒙古开放大学出具的查重报告(查重率原则上不超过30%)。因学位论文评审工作要通过线上进行的,例如土木工程等专业的学位论文如有设计图纸等附件,须通过“论文附件”栏提交电子版,否则按论文材料缺失处理,可能导致论文评审不通过。
三、学位证书颁发和学位证明书出具
第十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根据学位授予名单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内蒙古开放大学教务处收到学生学位证书后,及时通知各分校和直属学院领取学位证书,做好发放记录;各分校、直属学院领取学位证书后,及时通知所辖学习中心领取并发放给学生,同时做好发放记录。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学专业名称;
3.专业对应的学位授予门类;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若有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国家开放大学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建立学位档案和学位授予信息更改
第十五条 各分校和学习中心分别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纸质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学位授予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学位证书后,如学位授予信息需要更改,内蒙古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逐级上报到国家开放大学学位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国家开放大学学位办公室收回原有学位证书,补发新的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五、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如拟申请学位学生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参加学位语言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八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审核时学位申请被退回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两年内重复提交学位申请。首次申请学位被退回时毕业正值两年的学生,可在半年内重新提交一次学位申请。学生重新提交学位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电子版《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
1.毕业时已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的;
2.毕业时除学位语言成绩外已符合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在毕业后参加学位语言考试且成绩通过的。
第二十一条 学位撤销和学位授予申诉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